江苏开放大学考务管理规定(修订版)

作者:周少康发布时间:2022-11-08浏览次数:1699


江苏开放大学考务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考务工作管理,提升我校考试的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设,形成优良的教风、学风、校风,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务工作由江苏开放大学(以下简称江苏开大)统一组织监管,各考点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试卷保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各考点负责考试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命题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及涉卷人员负有相关安全、保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五条  命题组在命制试题(卷)工作中,要做好试题(卷)的保密工作,不得让其他人员接触到试题(卷),防止泄露。与试题(卷)有关的原始材料要及时销毁。

第六条命题组或命题人将试卷交至考试管理部门试卷管理员时,应履行相关交接手续,并有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试卷和试题存放在具有安全防盗功能的保险柜中,并设置保密标识,由专人负责保管。在组织对试题(卷)的校对、编辑、抽取过程中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省校)统一考试试卷由省校负责组织统一命题及印制。试卷印制须在具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双方应签订安全保密任务、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第十条 试卷印制期间,省校向承担试卷印制任务的印刷厂派驻监印人员,并对其试卷印制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要求同试卷印刷。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制完成后,清点数量,密封后指派专人将试卷送到指定地点完成交接。在试卷印制、移交的整个流程中,送印方和承印方必须认真填写《试卷交接记录表》。

第十三条  运送试卷应配备专车或专人。使用性能良好的密封专用车,每车运卷人数不少于两人;专人运送试卷必须两人及以上共同运送。

第十四条  在试卷运送途中,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并做到人卷不分离。

第十五条 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任何人不准违规操作。如遇意外情况(失窃、遗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立即向省校汇报并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考点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及考试用资料,不得挪作他用。考试实施期间,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七条  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保密室要配备摄像头或相关报警设备,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须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

第十八条考点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各类试卷出入保密室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及保密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保密观念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三)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核实科目及代码,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三)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须报告考点主考,考点应立即上报省校教务处(以下统一简称教务处),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四)发现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考点应立即上报教务处,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密室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二)严禁在试卷保密室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等。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五)拒绝代领试卷。

第二十二条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试卷材料包括试卷封皮、原始试卷、标准(或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报告单、分析表(一式二份)、考生答卷、大作业等材料。所有试卷材料应放至试卷袋中。

第二十四条开放教育考生及高职教育考生考后,试卷原则上应在考生考试完毕后保存三年。

第二十五条  试卷达到保存期限后,不得流入社会,不得留作他用。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的应按试卷处理的要求与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二十六条由专人定期做好到期试卷的鉴定与销毁工作。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试卷,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凡需销毁的档案,定期销毁,销毁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各级考试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考生答卷在运送、保管、评阅过程中,其安全保密工作参照试卷保密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试卷在以上任意环节中发生泄密、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校主管领导,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按照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省校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

第二十九条考点须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考点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各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考点设置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个标准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另设置若干考试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点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考点内醒目处应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试考场纪律”、“考生考试违规处理条例”等。

第三十三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问讯处”、“医疗室”、“车辆停放处”、“厕所”等设施,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应有专人把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场外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第三十五条  各考场门上应张贴考场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六条每个考场应按标准人数30人安排,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课桌反向摆设,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在80公分以上。每张课桌上应张贴规范座位号。

第三十七条  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  考场卫生、整洁,通风、采光好,墙上、桌上不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课桌内要求无废纸、杂物,地面干净。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可结合当地情况,提供其他设施和配置人员。

第四章 考点主考职责

第四十条  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负责待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按照教务处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过培训,使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和发卷、收卷、装订、密封等具体做法。

第四十三条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处理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或考场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

第四十五条监督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佩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中发现试卷、试题有误,立即上报教务处,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考生。

第四十七条  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

第四十八条保证试卷和答题卡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监考人员按规定清点、密封答题卡;检查考场记录,监收试卷和答题卡并按时送往试卷保密室;全部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人清点、整理考生试卷和答题卡,指派专车双人押送至指定地点。

第四十九条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同时向省校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地进行。

第五十一条  必须接受工作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监考任务和工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用品、核对考场和试卷,关闭并上交手机。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一名监考人员负责监管试卷,另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口查验考生证件,对无证件的考生或证件有问题的考生令其退场,组织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字,并按要求就坐。

第五十四条要求考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含电子和通信设备等)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携带入座。

第五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宣读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六条  维护本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五十七条  负责督促考生正确填写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姓名、考点、考场号,填涂学号等栏目。

第五十八条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允许入场,未到考生以缺考论处,并填写缺考考生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考生提问应当众答复。不得泄题及帮助考生解题。

第六十条  监考时须佩戴监考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吸烟、阅读书报杂志、相互闲聊等。不影响或妨碍考生答题,

无故离开考场,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自觉遵守回避制度,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一条  及时提醒、督促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考生,应警告在前。一旦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立即中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等字样,收集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当场在“考场记录”中详细记录违纪、作弊等事实,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并签字。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剩余时间,考试结束立即要求考生停止作答,待试卷收齐清点无缺后,组织考生有序离开考场。

第六十三条  考试完毕,须由两名监考人员同时将试卷交于考务人员再次清点,无误后按要求密封。

第六章 阅卷工作要求

第六十四条  阅卷总体要求

(一)阅卷采用江苏开大集中统一阅卷的形式。

(二)阅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三)原则上阅卷工作须在集中统一的规定场所进行,实行封闭式管理。

(四)阅卷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

(五)个别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影响阅卷工作的,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阅卷工作组织

(一)成立江苏开大统一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统一协调、指挥答卷评阅工作。

(二)以校内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阅卷大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大组长,负责组织管理本组阅卷工作。各大组根据课程情况再设立若干个阅卷小组,每个阅卷小组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小组阅卷工作。

第六十六条  阅卷小组组长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阅卷小组组长根据课程类别和学生报考课程情况聘请阅卷人员,阅卷人员由相关学院聘请、审定。阅卷人员应具有如下资格:

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本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教师。

2. 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纪律。

3. 熟悉计算机操作等。

(二)负责安排所负责课程的阅卷工作及人员的分工。

(三)组织评卷教师研究分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对答卷进行试评,确定评分细则。

(四)保证试卷评阅进程和质量,组织解决阅卷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五)分配阅卷教师,查看主观题阅卷进度,查看并处理主观题异常试卷,查看主观题阅卷量,查看各主观题阅卷均分,复查教师阅卷给分情况。

(六)全部答卷评阅完成后,阅卷小组组长要进行认真复查。严防出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等问题,如出现漏评、错评等现象,应及时联系教务处进行处理。

(七)阅卷工作结束后,各阅卷小组进行答卷质量分析和评阅工作总结,各门课程按照评卷工作要求,填写试卷评阅分析报告,对试题、试卷质量和教学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七条  阅卷人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阅卷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评阅答卷,做到宽严适度,标准一致,准确公允;阅卷期间不会客、

查考生分数、不问与阅卷无关的问题。

(二)严格按照下发的教师阅卷工作通知的要求阅卷,若有问题及时联系教务处阅卷管理人员解决。

(三)阅卷人员应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对答卷进行试评,由阅卷小组共同制定评分细则。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是评定成绩的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四)对于阅卷中发现有明显标记的答卷,如有非黑色或蓝色字迹的答卷(规定用铅笔答卷除外),或有字迹不清晰、内容有问题的答卷等,须及时联系教务处阅卷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五)发现有雷同答卷,评阅人员应立即报告。由领导小组组织鉴定,确认雷同后按学校考生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六)阅卷完成后,评阅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查。严防出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等问题。

第七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监考人员、巡考(蹲考)人员、阅卷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

第六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使用手机、睡觉、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三)为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统分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巡考(蹲考)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地点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七)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一)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二)替考生作答或组织替考的。

(三)偷换、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

(四)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五)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七)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丢失试卷的。

(九)未经批准私设考点的。

第七十二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的。

(二)命题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

(三)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试卷过程中,有意泄密的。

第八章 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十三条江苏开大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全省考试的有关事宜,快速有效地处理全省范围内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十四条各考点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处理本地区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七十五条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各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考点应设置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

第七十六条突发事件是指考试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成绩无效的重大突发情况,包括:

(一)由于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考试不能进行。

(二)由于大面积暴发传染病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三)由于交通事故或交通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按时正常进行。

(四)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五)由于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六)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第七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考点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同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协助制定处理方案,于第一时间通知考点采取措施。

第七十八条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遇见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暴发传染病疫情等事件时,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全省或局部地区停考或延期考试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考点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十九条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点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教务处根据受影响的范围大小、考生数量多少等情况可以决定停止考试,受影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免费参加下次考试。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地区或考点的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不能正常进行考试。教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考试正常进行,未能正常考试的考生参加下次考试;保留该批考生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第八十条 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向当地公安报告。

如果在试卷印制、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教务处应根据泄密严重程度及扩散范围决定:

(一)考试照常举行。

(二)已考科目全省成绩无效或者局部地区成绩无效。

(三)泄密科目全省或局部地区停止考试。

(四)启用备用试题重新印制,延期考试。

第八十一条  发生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事件时,考点应劝阻、缓解考生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

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考点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按照有关考务规定进行详细记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带头闹事、违法人员不准其离开考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八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十三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因不利因素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各办学点参照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